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执6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工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栩。 被执行人四川科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华镇新川藏路**金摩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蓝彬。 被执行人蓝彬,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刘凯群,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九江街道九龙工业港内div> 法定代表人蓝彬。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科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蓝彬、刘凯群、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青羊民初字第8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10607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蓝彬、刘凯群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凤路8号26栋2单元3楼301号房屋(监证163203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凯群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凤路8号25栋1楼20号房屋(监证4084862),且其他权利人在上述房屋上设有大额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蓝彬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且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蓝彬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万家社区八组218号7栋1楼2号房屋(双权0454099)及被执行人四川科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万家社区八组218号7栋1楼1号房屋(双权0454097)已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登记地址,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青羊民初字第8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福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