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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行初11号

张桂堂与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张桂堂;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211行初11号

原告:张桂堂,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陈玉革,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青岛市黄岛区香江二路**。法定代表人刘明诗,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月军,男,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臻,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桂堂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经被撤销,该机构的法人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鹏

审判员 艾江月

审判员 刘德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