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2民初5342号
原告:姜晓东,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莱阳信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晓鹏,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昌山路东首维客超市住宅区。
被告:曹晓晨,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孙大杰,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昌山路东首维客超市住宅区。
被告:孙大惠,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东诉被告曹晓鹏、曹晓晨、孙大杰、孙大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晓东撤回对被告曹晓鹏、曹晓晨、孙大杰、孙大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武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