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682民初5342号

姜晓东与曹晓鹏、曹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晓东;曹晓鹏;曹晓晨;孙大杰;孙大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2民初5342号

原告:姜晓东,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莱阳信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晓鹏,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昌山路东首维客超市住宅区。

被告:曹晓晨,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孙大杰,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昌山路东首维客超市住宅区。

被告:孙大惠,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东诉被告曹晓鹏、曹晓晨、孙大杰、孙大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晓东撤回对被告曹晓鹏、曹晓晨、孙大杰、孙大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武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