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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1697号

易勤辉与彭阔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勤辉;彭阔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1697号

原告:易勤辉,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明,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阔商,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引忠,四川法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霞,四川法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勤辉与被告彭阔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易勤辉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勤辉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勤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5元,由原告易勤辉负担。

审判员  敬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