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1697号
原告:易勤辉,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明,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阔商,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引忠,四川法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霞,四川法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勤辉与被告彭阔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易勤辉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勤辉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勤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5元,由原告易勤辉负担。
审判员 敬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