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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1行初9号

兴国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当事人
兴国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宏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赣0731行初9号原告兴国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国县将军大道北段南外村委会西侧(华源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吕清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鹏,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兴国县兴国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和亲,局长。负责人吕果,该局劳动监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奕伟,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宏才,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健,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国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宏才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国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国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肖卿军

人民陪审员  康永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圣明代理

书记员  曾希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