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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4执162号之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甄锡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甄锡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4执162号之三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住址:获嘉县城关镇东环路邮政局大楼。

负责人:宋玉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甄锡民,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申请执行甄锡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4民初17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均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晨光

审判员  张丽慧

审判员  孟 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浮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