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77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童,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88号407房。
法定代表人:周爱民。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浩铭
书记员胡小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