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204民初198号

务孟娟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服总公司唐家庄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务孟娟;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服总公司唐家庄劳动服务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4民初198号

原告:务孟娟,女,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服总公司唐家庄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务孟娟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服总公司唐家庄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务孟娟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务孟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务孟娟负担。

审判员 李星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雨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