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4民初198号
原告:务孟娟,女,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服总公司唐家庄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务孟娟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服总公司唐家庄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务孟娟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务孟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务孟娟负担。
审判员 李星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雨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