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824刑初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4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现住安徽省潜山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潜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撤销原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被潜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被潜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被潜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潜山市看守所。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电话联系葛某(男,16岁,系未成年人)、丁某到其停放在潜山市梅城镇三中附近公路边的皖H×××**号黑色尼桑小轿车上,三人在车内轮流吸食冰毒。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打电话联系葛某(男,出生于2001年10月1日,系未成年人)、丁某到其停放在潜山市梅城镇三中附近公路边的皖H×××**号黑色尼桑小轿车上,黄某从车内驾驶室的储物格中拿出吸毒工具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三人在车内轮流吸食冰毒。2018年12月6日13时,潜山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归案经过、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车辆登记信息、证明、潜山市公安局潜公(城关)刑罚决字[2018]366号、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公(王河)刑罚决字[2016]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公(余井)刑罚决字[2017]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公(余井)社戒/社康决字[2017]7号社区戒毒决定书、本院(2013)潜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葛某、丁某、王某、杨某、万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其驾驶的汽车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其有多次前科劣迹,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向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龙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履行义务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