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21民初108号之一
原告:江西鑫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638077484。
法定代表人:俞明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德强,男,系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诗,女,系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凯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新龙大厦**信用代码:91360100568665005X。
法定代表人:邓小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凯诚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渊明大道以北用代码:91360421578791363T。
法定代表人:邓近贤,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鑫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被告江西凯诚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凯诚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达成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鑫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5元,减半收取2827.5元,保全申请费2120元,共计人民币4947.5元,由原告江西鑫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万新成
审判员 胡 菲
审判员 廖晓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