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1民初22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女,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铜鑫,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第三人:刘某某,女,195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第三人:郭某某,男,196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195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第三人:郭某某2,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第三人郭某某、刘某某、郭某某2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郭某某在本院依法告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广亮
审 判 员 郑康乐
人民陪审员 闫豪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栗彩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