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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财保1123号

许麦花、郭振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许麦花;郭振军;蔡晓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1123号

申请人:许麦花,女,汉族,1953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

申请人:郭振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

申请人:蔡晓花,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人许麦花与被申请人郭振军、蔡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振军、蔡晓花名下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振军、蔡晓花名下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学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元小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