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807号
原告:四川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广汉市汉口路一段育松园大门上面物管房。
法定代表人:罗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文静,女,1984年2月28日生,系四川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贺世兴,男,1928年6月14日生,住广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世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