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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9民初760号

石国学与石国强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石国学;石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9民初760号

原告:石国学,男,1973年4月15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明,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石国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石国学与被告石国强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石国学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国学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石国学负担。

审判员  李虹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再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