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9民初760号
原告:石国学,男,1973年4月15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明,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石国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石国学与被告石国强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石国学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国学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石国学负担。
审判员 李虹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再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