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8刑初71号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海涛刑事拘留共计3天,折抵刑期3天。即刑期从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
审判员 卢道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