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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8刑初71号

张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8刑初71号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海涛刑事拘留共计3天,折抵刑期3天。即刑期从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

审判员  卢道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