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104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武凌,区长。
被执行人:赵有,男,汉族,1948年2月2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赵有作出的长朝征补字[2018]第09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区政府撤回对被执行人赵有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政府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赵晶华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