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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柴四海与被执行人杨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柴四海;杨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柴四海,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东黄村人。被执行人杨春红,男,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庄头村人。申请执行人柴四海与被执行人杨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晋0882民初2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四海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春红名下拥有的晋M7E8**号雅阁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春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