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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202执268号

马峰与铜川市中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峰;铜川市中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202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马峰,男,汉族,1981年09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铜川市中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国庆,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峰与被执行人铜川市中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2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峰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0066.50元。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市中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峰偿还欠款28711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53.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250.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铜川市中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国庆传唤至本院进行协商,但焦国庆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本院遂对其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并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峰10000元,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铜川市中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国庆的拘留。双方和解协议如下:

一、2019年4月15日给付10000元(已给付);

二、2019年5月10日前再给付10000元;

三、剩余执行款于2019年6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5000元,每年最后一个月再多给10000元。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202执26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惠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凯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