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3073号
原告:张光全,男,194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电业局青羊供电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新**。
法定代表人:蒋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全与被告成都电业局青羊供电局关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原告张光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光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光全负担。
审判员 周廉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