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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3073号

张光全与成都电业局青羊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光全;成都电业局青羊供电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3073号

原告:张光全,男,194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电业局青羊供电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新**。

法定代表人:蒋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全与被告成都电业局青羊供电局关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原告张光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光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光全负担。

审判员  周廉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