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民初1019号 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新观街******; 法定代表人刘茜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萍,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吴英莲,女,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资中县人,户籍地资中县,现住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英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被告吴英莲于2019年4月15日已向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祝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