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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1民初1690号

曲广龙与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市鑫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广龙;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市鑫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1民初1690号

原告:曲广龙,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斌,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宝石大厦9-1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9HE9G8U。

法定代表人:徐自强,任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系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存钎,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鑫龙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建行大楼西侧商住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89450510Q。

法定代表人:牟维龙,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广龙与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市鑫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曲广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8253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二被告系新港花园楼盘开发商,其将部分楼盘发包给第一被告。2013年3月6日,经第二被告安排,第一被告与烟台可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新港花园地暖工程施工合同》,由烟台可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部分楼盘的地暖工程安装。协议签订后,烟台可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开始施工,工程于2014年1月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该工程总价款共计2617800元,水泥款127500元,共计2745300元,施工期间第一被告支付了工程款450000元,第二被告抵顶商品门面楼一套1020000元,住宅楼**450000元,共计1920000元,尚欠工程款825300元。现烟台可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尚欠工程款,二被告一拖再拖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1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于2016年9月11日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原告于2019年3月5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要求在破产清算中申报债权,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广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桂红

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

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