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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民初2737号

陈永财与陈军、吴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永财;陈军;吴进兰;陈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525民初2737号

原告:陈永财,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军,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吴进兰,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系被告陈军、吴进兰哥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刚,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陈永财与被告陈军、吴进兰、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永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清借款85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军、吴进兰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陈军向原告借款85万元,并签订了《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同时出具了一张《借据》,且被告陈军、吴进兰用自己所有的固始县力源加油站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被告陈刚为此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还,为此原告提出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陈军欠原告陈永财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还42.5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28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到本金还清时止);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还42.5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28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到本金还清时止),欠款未付清期间,被告抵押的加油站转让、变卖,被告陈军需一次性还清8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吴进兰、陈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陈军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鸿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永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