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6民初441号
原告:范进德,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告:吴栋才,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现住汝城县。 原告范进德与被告吴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4月16日,范进德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范进德申请撤回对吴栋才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范进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范进德负担。
审 判 员 袁伟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侯海军 兼
书记员 侯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