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02刑初38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阳,男,1989年12月02日出生(犯罪时年龄29岁),汉族,初中毕业,南阳道远游乐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01月0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1月0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7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审理查明,2019年01月01日21时,赵阳醉酒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长春街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长春街和白河大道交叉口南200米时撞住由杨迎凡驾驶停驶在路东侧的豫R×××**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赵阳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阳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1.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事后双方达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阳的供述与辩解;血醇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身份证明、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阳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阳系初犯且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阳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秦 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泽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