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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刑初452号

马士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马士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102刑初45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士俊,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昆明市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颐华路博客寓******。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9]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士俊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士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士俊饮酒后驾驶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交叉口西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马士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0mg/100ml(乙醇/血),巳达到醉酒标准。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马士俊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马士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士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自愿认罪,无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马士俊的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案件照片,被告人马士俊的供述,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聘请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士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士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对于公诉机关所提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士俊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惠金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童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