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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3民初1192号

原告万学利与被告张成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学利;张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民初1192号

原告:万学利,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桃源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成龙,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万学利与被告张成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万学利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学利撤回对被告张成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万学利负担。

审 判 员 刘红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鲁 进

书 记 员 袁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