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民初1192号
原告:万学利,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桃源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成龙,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万学利与被告张成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万学利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学利撤回对被告张成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万学利负担。
审 判 员 刘红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鲁 进
书 记 员 袁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