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23执813号申请执行人纪东被执行人佘喜宁本院在执行纪东与佘喜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佘喜宁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佘喜宁未履行,本院依法限制佘喜宁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佘喜宁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卡已被另案冻结,佘喜宁与案外人徐晶华在林甸县东郊街建材市场有共同共有的商服楼,已在林甸农商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且另案已启动拍卖程序。另查明,佘喜宁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纪东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飞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王亚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驳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