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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执3982号之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廖伟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廖伟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398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廖伟,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2019)渝0106执3982号本院移送执行的廖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6刑初9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廖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廖伟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廖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廖伟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已冻结其名下在中国银行的存款548.98元(因不足额,未扣划)外,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查询到其有购买保险、缴纳社保的信息。截止到2019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廖伟应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1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39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昆伦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钱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