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1392号
原告:登封市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迎宾大道东段路南(车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3X5F9U3P。
法定代表人:赵素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天启,男,汉族,1993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伟,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40720476R。
法定代表人:韩群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登封市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登封市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焦化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登封市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计1729元,由原告登封市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海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萌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