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591执1233号之一

都昌县信达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陆海涛、黄海燕、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都昌县信达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陆海涛;黄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91执1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都昌县信达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3092078359,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法定代表人:刘兴才,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陆海涛,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黄海燕,女,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昌县信达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海涛、黄海燕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经生效的(2016)苏0591民初117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迄今仍未履行。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海涛、黄海燕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千灯镇汉昆路518号千灯裕花园26号楼2单元1207室(权证号181058853、182011823、昆国用(2014)第35891-1号、昆国用(2014)第35891-2号)房地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上述不动产依法交付拍卖。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不动产,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之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海涛、黄海燕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千灯镇汉昆路518号千灯裕花园26号楼2单元1207室(权证号181058853、182011823、昆国用(2014)第35891-1号、昆国用(2014)第35891-2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亚峰

审判员  黄延杰

审判员  韦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