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郭喜凤,女,汉族,1962年12月8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连保兴,男,汉族,1957年4月23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郭喜凤与连保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查保,被执行人连保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连保兴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2.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