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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1350号

郭喜凤、连保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郭喜凤;连保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郭喜凤,女,汉族,1962年12月8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连保兴,男,汉族,1957年4月23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郭喜凤与连保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查保,被执行人连保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连保兴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2.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