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2741号申请执行人周昕,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39。法定代表人刘志兵,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百圣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电子工业园丈八东路北侧金泰假日花城**********。法定代表人包道安,总经理。关于田秀梅与河南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百圣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8)豫0191民初12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1、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2、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多次网络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亦法提供车辆信息无法控制车辆;4、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于2019年4月16日将被执行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于2019年4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一宗,但该土地附属物已被分割,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7、2019年4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本院对案件的执行行为,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网络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共计10127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2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