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243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玲,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绿丰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高台子乡腰高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长洪。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绿丰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国
审判员 白晶
审判员 孙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东阳
书记员周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