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926号
原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曾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东,职务村主任。
被告:贾炳欣,男,汉族,1961年7月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贾炳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匡德富
审 判 员 周 妍
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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