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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2民初947号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晓兵、曾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晓兵;曾伏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2民初947号

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县城龙华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11262XL。

法定代表人:颜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虹婵,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叶晓兵,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曾伏香,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晓兵、被告曾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贵信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子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