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2民初947号
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县城龙华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11262XL。
法定代表人:颜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虹婵,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叶晓兵,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曾伏香,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晓兵、被告曾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贵信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子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