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民初1108号
原告:杨远术,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特别授权代理人:孙朝容,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军,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杨远术与被告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杨远术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杨远术在接到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时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小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