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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108号

原告杨远术与被告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远术;任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民初1108号

原告:杨远术,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特别授权代理人:孙朝容,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军,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杨远术与被告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杨远术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杨远术在接到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时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小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