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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8民初2671号

王炳社与杨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炳社;杨金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2671号

原告:王炳社,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巍,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原告王炳社之子。

被告:杨金孝,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王炳社与被告杨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王炳社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炳社自愿撤回对被告杨金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炳社承担。

审判员  贺新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胜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