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2671号
原告:王炳社,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巍,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原告王炳社之子。
被告:杨金孝,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王炳社与被告杨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王炳社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炳社自愿撤回对被告杨金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炳社承担。
审判员 贺新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胜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