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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执725号之一

成都继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继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继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洪杰根。 被执行人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焦永刚。 成都继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4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9269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且无法查找上述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4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云健

审判员  黄 柯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福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