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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21民初3656号

杨怀成与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怀成;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21民初3656号

原告:杨怀成,男,1947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涛,桓台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文,村主任。 原告杨怀成与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桓台王斜村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怀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涛,被告桓台王斜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张秀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怀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桓台王斜村委支付杨怀成工资19980元,并承担经济损失16783.20元,共计36783.20元;2.诉讼费由桓台王斜村委承担。事实和理由:杨怀成曾是桓台王斜村委会的工作人员,2005年1月,经杨怀成与桓台王斜村委结算,桓台王斜村委会尚欠杨怀成自2002年1月至2005年1月月期间的工资合计19980元。经杨怀成催要,桓台王斜村委会拒绝支付。故,杨怀成提起诉讼。 桓台王斜村委辩称,杨怀成应提供证据证明拖欠工资的事实,若证据真实,同意依法赔偿。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月至2005年1月,杨怀成曾在桓台王斜村委工作。 庭审中,杨怀成提交工资欠款证明一份,该证明中载明“村委欠杨怀成工资款自2002年1月至2005年1月共计37个月,每月540元,总欠工资壹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王斜村委2005年元月”。据此证实自2002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杨怀成担任桓台王斜村委的村主任,杨怀成任职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40元,但是该期间的工资全部未支付。无奈,杨怀成与桓台王斜村委负责人协商不再任职,在此情况下,经村书记兼村主任毕绪功的安排,由村委财务人员为杨怀成出具了该工资欠款证明,该证明是由财务会计张经儒书写并加盖桓台王斜村委的公章。 桓台王斜村委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认为张秀文不是当时桓台王斜村委的村主任,对于杨怀成陈述的该期间的工资情况不清楚,对该证明中加盖的“桓台王斜村委”章印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需要庭后核实。 因桓台王斜村委未支付杨怀成拖欠的工资,庭审中,杨怀成要求桓台王斜村委支付经济损失16783.20元,系以欠款19980元为基数,自2005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对此,桓台王斜村委认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杨怀成是否曾经催要过也不清楚。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工资欠款证明以及结合庭审调查可知,原告杨怀成自2002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在被告桓台王斜村委工作,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能够证实被告桓台王斜村委尚欠原告杨怀成工资款19980元,至今未付。

被告桓台王斜村委辩称原告提交的工资欠款证明中的章印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关于核实章印真实性的相应书面材料,也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则视为对该证据的认可,因此,对被告的该辩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杨怀成要求被告桓台王斜村委支付工资199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问题。因被告桓台王斜村委拖欠原告杨怀成劳务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经济损失。对于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原告与被告桓台王斜村委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工资款支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被告桓台王斜村委应当及时履行。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在起诉之前曾向被告桓台王斜村委主张过权利,应确定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为起诉之日即2018年12月10日。对于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原告的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为宜。故,被告桓台王斜村委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杨怀成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杨怀成工资款199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杨怀成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以199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杨怀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79元,由原告张文负担210.29元,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49.50元,保全费400元,由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江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