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02民初483号
原告:张蕊,女,现住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理人:王红玲,女,现住吉林省临江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郭佳,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响,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静平,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崔风祥,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蕊与被告李静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张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蕊撤诉。案件受理费5,54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淑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建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