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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02民初483号

张蕊与李静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蕊;李静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02民初483号

原告:张蕊,女,现住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理人:王红玲,女,现住吉林省临江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郭佳,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响,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静平,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崔风祥,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蕊与被告李静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张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蕊撤诉。案件受理费5,54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淑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建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