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1037号
原告:黄德均,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余成贵,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理人:余孝友,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余成贵父亲。
法定代理人:宋茂琼,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余成贵母亲。 原告黄德均与被告余成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2018年4月16日,黄德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德均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黄德均负担。
审 判 长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刘 平
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