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9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施秀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春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石狮市辉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许文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辉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石狮市辉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166.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0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石狮市辉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110.07元,执行费158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2019年1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2019年1月30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信息。4、2019年2月25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石狮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2019年3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9年4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2019年4月16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经执行后,本案立案经执行后,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长安
代理
审判员 吴龙章
代理
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