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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2执7565号

刘亚威与杜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亚威;杜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7565号 申请执行人刘亚威,男,1994年5月20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杜巍,男,1983年3月17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为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杨光阳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