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7565号 申请执行人刘亚威,男,1994年5月20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杜巍,男,1983年3月17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为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杨光阳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