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1民辖终264号

徐小萍、徐双凤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徐小萍;徐双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辖终2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小萍,女,汉族,1965年8月5日生,户籍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双凤,女,汉族,1955年3月30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上诉人徐小萍因与被上诉人徐双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0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小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交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是在西山区,但自2015年后就租住在五华区,租赁合同在补签中,只是房东在外地未能提供。本案双方当在五华区居住,故应由五华区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住所地在西山区经常居住地在五华区不一致的,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上诉人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的原被告住所地均在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在该院的管辖范围内,因此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移送五华区人民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有林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