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6民初36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夹江县医药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永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207500424L。
法定代表人:江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军,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伟,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上善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2段******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87591865P。
法定代表人:钟家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波,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家旭,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波,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夹江县医药公司与被告向伟、成都上善堂医药有限公司、钟家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夹江县医药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夹江县医药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夹江县医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68元,减半收取计9534元,由原告四川省夹江县医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 翠 玲
人民陪审员 陈 友 云
人民陪审员 吕兴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