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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81民初936号

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民初936号

原告: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红卫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菊,总经理。

被告:邓一兰,女,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学跃

法官助理 詹文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齐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