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民初936号
原告: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红卫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菊,总经理。
被告:邓一兰,女,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万源市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学跃
法官助理 詹文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齐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