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02民初495号

曲靖市莱迅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靖市莱迅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302民初495号

原告:曲靖市莱迅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环城东路中段。

被告: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代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2019年0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曲靖市莱迅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23元,减半收取计19861.5元,由曲靖市莱迅物资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丽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