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302民初495号
原告:曲靖市莱迅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环城东路中段。
被告: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代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2019年0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曲靖市莱迅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23元,减半收取计19861.5元,由曲靖市莱迅物资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丽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