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3191号
原告: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沙河街******。
法定代表人:黄斯禹。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明,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传芬,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符慧芬,女,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符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亚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银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