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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30民初405号

汤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30民初405号

原告:汤某,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

被告:谭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案中原告汤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员  田代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微微

书记员向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