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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4民初26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与刘立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刘立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04民初26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

负责人:张林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胜,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刘立志,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周晓莉,系刘立志妻子,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杭州东路**

负责人: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刘立志、被告周晓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冯振宇

书记员陈雅琪 来自: